办事项目
办理机构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及个各下属分局办理地址南湖大路515号
联系电话85278012办理时限
申办资格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改变名称;
(2)改变法人代表人;
(3)改变经济类型;
(4)增设或撤消分支机构;
(5)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
(6)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7)增减注册资金;
(8)改变隶属关系;
(9)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10)改变或增设开户银行及帐号;
(11)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
申办材料
(1)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2)变更税务登记注册书及复印件。
(3)变更事项证明及复印件。
(4)企业变更名称需结清税款,变更地址需验证场地。
(5)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6)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7)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8)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9)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10)其他有关资料
办理依据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不收费,如需从新打印税务登记证则收工本费40元
办事流程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领取并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两份,按规定如实填写后随同下列证件、资料报送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
1.有变更税务登记的企业,须领取登记表三份,变更表二份报送变更申请及有关材料。
2.纳税人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
3.交由管理部门检查、审核,并重新核定有关登记事项
4.将有关表格资料存入分户档案,修改税务登记内容,重新打印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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