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院校录取的新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凭《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将户口迁往院校学生集体户。其中:属省外院校录取的,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办《户口迁移证;属省内院校录取的,向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县级公安机关户籍窗口申办户口迁移。以上由受理窗口直接办理。
院校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或退学)离校时,公安派出所应当向院校收集汇总学生毕业情况,将已毕业(结业、肄业或退学)学生户口迁出学生集体户。其中:已落实就业创业单位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或者迁入就业创业地;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将户口迁回原籍。
(二)在福州我市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照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就业单位集体户、就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的顺序,将本人户口迁入就业创业地落户。其中:
(1)迁入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需提供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凭证。
(2)迁入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凭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结婚证等法定证件)、凭证持有人《居民身份证和同意落户书。若直系亲属已在此地址落户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
(3)迁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交无房证明、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和单位集体户首页。
(4)迁入就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的,需提交无房证明、就业单位出具未设有单位集体户或不同意落户单位集体户证明。
1.高校毕业生和职业院校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与我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在我市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就业创业地。还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
(3)《毕业证书;
(4)与我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在我市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凭证(或本人在我市依法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
(5)加盖接收单位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代码证复印件,接收单位的接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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