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期限届满之时,若尚未完全履行,守约方可向违约方进行违约追究,并依照下列规定请求对方处理:
(一)要求继续履行所谓的“继续履行”,也即我们常说的“实际履行”,它是指在债权人在债务人未能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的法定义务。
(二)采取补救措施当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失之渎职时,债权人除了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以外,还可以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请求其采取适当的补救履行措施。
(三)要求损害赔偿若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之后,另一方依然遭受其他损失,那么违约方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损害赔偿的具体方式众多,例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适用定金罚则等诸多情形皆包含在内。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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