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保障监察投诉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投诉书,写明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以及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2.投诉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注册登记资料。如果投诉人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还需提交劳动合同、考勤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如果委托代理人投诉,还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3.相关证据材料,如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相关资料(如工作证、工作服、厂牌、工卡、工资表、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书等)、证明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证据(如工资欠条、考勤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同事证言等)以及证明与投诉请求事项有关的证据。
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需要满足的条件具体如下:
1.有明确的被举报投诉单位信息;
2.有具体的举报投诉请求事项、事实依据或基本线索;
3.未超出2年的举报投诉期限;
4.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
5.属于本级监察机构管辖范围。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三、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能撤回吗
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能撤回。具体来说,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和解的,可以申请撤案;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的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也可以撤销立案。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一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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