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承租人不能以出租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一、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情形有:
(1)仅限于房屋租赁场合;
(2)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
(3)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权的,承租人可主张该房屋买卖无效;
(4)在转租的场合,次承租人与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二者发生冲突的,前者优先于后者。
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什么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租人在以下情形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1、承租人怠于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在拍卖5日前已经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出租人已经履行通知义务,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2、房屋共有人、近亲属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购买权:
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
3、善意但三人已经取得租赁房屋物权的:即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三、承租人能不能购买承租的房子
承租人能购买承租的房子。租房期间出租人卖房的承租人可以就该房屋行使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不予购房的可以继续履行该租房合同,买卖交易对租赁关系不产生任何影响,原租约继续有效,出租人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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