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可以撤销: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误解,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二、订立合同时明显不公平。所谓明显不公平,是指一方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欺诈是指当事人故意编造虚假或歪曲的事实,使表意人陷入错误,违背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即将发生的损害或直接实施的损害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与其签订合同。
合同签订了就不可以撤销吗
合同签订了,如果出现可撤销的情形时,合同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7条-第15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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