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合伙企业的注册对资本没有明确要求。《合伙企业法》仅笼统地规定合伙人有出资义务和出资方式,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并没有像公司法那样规定合伙企业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认缴出资额(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出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五条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
二、成立合伙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三、普通合伙企业注册的注意事项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合伙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需符合公司法律的相关规定。特殊行业公司注册资本需符合行业法规中关于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
3、合伙人之间需签订合作协议,并报工商局备案。
4、合伙企业名称必须符合公司法律的规定,且经过工商局的核名程序,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合伙企业注册地址必须是商业性质的办公楼,需提供租赁协议和房产证复印件。
6、合伙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注册时,需提供财务人员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证及财务上岗证的复印件。
7、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中涉及到特殊行业或产品,在办理企业营业执照之前,需办理行业审批许可证。
8、合伙企业和公司不一样,公司需要法定代表人,有出资者称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者叫合伙人,而且,合伙企业不属于法人组织,也没有法定代表人。
9、合伙企业不是独立的法人,所以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的负债也好,盈利也好,都由合伙人来承担。一旦公司面临负债企业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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