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特殊合伙企业
1、《合伙企业法》规定,只有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才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规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必须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二、特殊合伙企业的体现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普通合伙企业的一般规定,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债务责任的承担上。
1、普通债务: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特定债务:
(1)对外: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对内: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三、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适用范围
1、特殊的普通合伙仅适用于以专门知识和技能(如法律知识与技能、医学和医疗知识与技能、会计知识与技能等)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机构,是因为这些专门知识和技能通常只为少数的、受过专门知识教育与培训的人才所掌握,而在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个人的知识、技能、职业道德、经验等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与合伙企业本身的财产状况、声誉、经营管理方式等都没有直接的和必然的联系,合伙人个人的独立性极强。
2、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有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合伙企业法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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