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
时间:2023-03-02 16:21:25 34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以下六个条件。

第一,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

第二,有合伙协议。

第三,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第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第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加入普通合伙企业有哪些条件

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条件有:

1、合伙人需二个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签订书面合伙协议;

3、合伙人认缴或者实缴出资;

4、有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创建合伙企业具备什么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合伙企业合伙入至少为2人以上,这是最低的限额。最高限额未作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同,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合伙企业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由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的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对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4、有合伙企业名称。合伙人在成立合伙企业时,必须确定其合伙企业名称。该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

5、有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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