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什么注意事项
时间:2023-06-05 17:56:04 3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什么注意事项

1、房屋买卖应经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书面赞同。

2、如系共有房子,有必要征得别的共有人赞同。

3、应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土地证、房产证等有关材料的原件。

4、应到产权挂号部分检查房子产权是不是存在瑕疵:如是不是存在抵押等担保、是不是有人民法院采纳查封等产业保全措施。

5、应缔结书面买卖合同、并处理批阅、过户等手续。房屋买卖合同应由有关职能部分批阅,并处理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更名手续;还应到房产管理部分依法处理房产证的过户更名手续。

二、农村房屋买卖的条件

1、假如房子的受让对象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受让人没有别的房产;

3、该转让房子缔造合法,是通过赞同缔造的,而且该受让房子有必要契合本地规则的规范;

4、房屋买卖应当请求并经集体经济组织赞同赞同。

除此之外的别的状况,房子原则上是不能够买卖的,比方城镇居民因为不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是不允许采购房子的。

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1、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或随房屋转移。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受人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

3、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4、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因此对这类合同,应因违反国家政策而认定为合同无效。

5、非法转让,合同无效。主要包括转让或买卖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有争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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