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三等功的警察所受到的惩戒
时间:2023-07-07 15:12:31 32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荣誉奖励:针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个人,颁发奖状、奖章或证书,立功表可以装入个人档案,同时奖励命令等有关材料计入公安机关档案中。(2)物质奖励:奖金奖励五千元。倘若记三等功的个人死亡后,按照国家规定对其亲属增发一次性的抚恤金。

警察处分后调离公安系统规定

人民警察被依法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的,不会因此被取消警衔。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一条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

第二十五条对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实施后,奖励命令、审批表和其他有关材料存入公安机关文书档案,个人奖励审批表同时存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奖励批准机关对获得奖励的集体颁发奖匾或者奖状;对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颁发奖章和证书;对获得嘉奖奖励的个人颁发证书。

第三十二条奖匾、奖状、奖章、证书由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妥善保存。获得奖励的个人在参加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时可以将奖章佩戴在左胸前。

第三十四条奖励批准机关对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统一按照下列标准颁发奖金:

个人三等功五千元

第三十七条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含追记、追授的)的个人死亡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三十八条获得奖励的个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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