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区职工医保新政策5月1日实行本报选取9个关键词为你详细解读
参保者全年个人自负部分降千元
今年2月1日,宁波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完善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精神,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出台了具体的实施细则。细则主要有13项内容,将于5月1日起实施。
农业户籍人员也能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历年账户余额可用来镶牙洗牙、每次药店购医保非处方药最高限额上调20元总的来说,随着这些新政策的实施,市区职工医保覆盖面将进一步扩大,参保人员所能享受到的医保待遇水平将进一步提高,特别是患大病重病的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将进一步减轻。本报今天特地选取了9个市民关注的关键词,并用目前政策和调整后政策的对比、举例、提醒等方式为市民详解新政。记者王颖
关键词1对象
农业户籍人员也能参加
目前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限定为市内非农户籍人员。
调整后政策:这次调整,扩大了职工医保参保对象范围。从2010年5月起,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宁波本市农业户籍人员在城镇自谋职业期间,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低标准养老保险)的,可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
办理方法:符合条件的上述人员想要参保的话,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及一张一寸免冠近期照片,至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关键词2时限
延长个体参保人员
医保中断后补缴的时限
A:补缴时限
目前政策:个体工商户、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医疗保险关系的,中断未超过3个月的可申请补缴,补缴后次月起恢复享受医保待遇;中断超过3个月的,重新参保后设置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即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调整后政策:上述人员在2010年5月1日后办理恢复参保手续时,中止医疗保险关系未超过6个月的,可同时按正常缴费标准办理一次性足额补缴的手续,自补缴次月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止医疗保险关系超过6个月,或中止未超过6个月但不愿补缴的,设置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举例:个体工商户王先生,2010年6月因银行存款不足,中断了职工医保缴费,即中断了医疗保险关系。按原政策,王先生如果在8月前办理恢复参保手续,同时可办理医保补缴手续,自补缴的次月起恢复医疗保险待遇,如果在9月后办理恢复参保手续的,则不能办理医保补缴,并且需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新政策实施后,可以补缴的时间延长到了6个月,即王先生如果在11月前办理恢复参保手续的,同时可办理医保补缴手续,自补缴的次月起恢复医疗保险待遇。
B:零星报销时限
目前政策:参保人员转外地就医、急诊医疗费的零星报销应在医疗机构结算票据出具的3个月内申请,异地定点就医零星报销应在医疗机构结算票据出具的6个月内申请。
调整后政策:2010年5月1日起,参保人员转外地就医、急诊等其他情形的,应在医疗机构出具结算票据的6个月内办理零星报销;参保人员异地定点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在医疗机构出具结算票据的12个月内办理零星报销。
关键词3特殊病种
提高在职职工
特殊病种治疗待遇
目前政策:特殊病种治疗项目的医疗费,在职职工个人承担15%,统筹基金支付85%。
调整后政策:将在职职工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医疗费的基金支付比例由85%提高到90%,2010年5月1日开始,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医疗费按此政策结算。
举例:职工张先生因患恶性肿瘤需要进行化疗,办理了特殊病种治疗核准手续,一年的化疗医疗费2万元,个人承担部分为3000元。政策调整后,其个人承担部分为2000元,减少了1000元。
关键词4综合减负
降低职工医疗保险综合减负补助门槛
目前政策:年度内门诊、住院及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中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部分累计在4000元以上部分纳入医保综合减负补助范围,其中4000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部分补助80%,2万元以上补助90%,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需在次年度8月份后向街道(乡镇)社保站提出补助申请。
调整后政策: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以后年度依次顺延)这一医保年度内结算的门诊、住院及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中,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部分累计在3000元以上即可享受综合减负补助,3000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部分补助80%,2万元以上仍补助90%。
而且,补助方式也更加方便了。今后,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不再需要提出申请。补助资金由市医保中心在次年度7月1日后直接计入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历年个人账户,可通过市内工商银行网点办理一次性提取手续。
举例:退休人员郑大妈患了一场大病,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这个医保年度内,她的门诊、住院医疗费加起来达到了12万元,其中个人自负和承担的金额为2.2万元,符合职工医疗保险综合减负补助条件,可补助1.54万元,市医保中心在2010年7月1日前将1.54万元补助资金打入了她的个人历年账户中,那么王大妈可以选择将这笔资金留在个人历年账户中,继续就医时可按规定用于抵扣个人现金支付部分,也可以通过市内工商银行网点办理结转提取手续。
关键词5乙类药品
降低部分乙类药品个人自负比例
解读:2010年5月1日起使用α-干扰素注射剂、胸腺肽注射剂、重组人生长激素这三类进口产品发生的医疗费个人自负比例由30%下降为20%;使用腹膜透析液取消个人自负比例;使用乙类医用材料个人自负比例原为5%的下降为3%、原为20%的下降为15%、原为30%的下降为25%,例如,使用骨盆内固定材料,国产产品个人自负比例由5%下降为3%,进口产品个人自负比例由30%下降为25%。需要注意的是,2010年5月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关键词6个人账户
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A:购买非处方药限额
新政策调整了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使用个人账户直接购买医保非处方药的限额规定。2010年5月1日后,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用个人账户直接购买医保非处方药时,每次购买的限额从80元提高为100元(单品种最小包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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