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由法院指定,或受当事人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但其诉讼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受的人。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2、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活动;3、只能为一方当事人进行代理;4、要有授权委托书,记明委托权限和范围。
行政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1、法定代理人。
是指依法直接享有代理权限,代替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行政诉讼的人。
这种代理权直接根据法律设定而产生,不以被代理人的意志为转移。
条件是:
(1)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的人,即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
(2)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亲权或监护关系。
首先是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
如果被代理人没有作为监护人的亲属,则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作为其监护人,即法定代理人。
2、指定代理人。
即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的人。
指定代理的条件是:
(1)被代理人属于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
(2)被代理人无法定代理人,或者虽有法定代理人,但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或者不能行使代理权;
(3)由法院依职权指定,无须被指定人同意。
3、委托代理人。
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进行行政诉讼的人就是委托代理人。
对此,行政诉讼法规定: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行政诉讼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的期限没有具体规定,一般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当事人协商好期限后,在委托代理书中载明委托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条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三十二条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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