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跨市户口迁移法律依据是什么
时间:2023-05-19 09:26:26 34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厦门跨市户口迁移法律依据是什么

1、《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主席令公布)第十三条第一款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2、《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79号令)第四十六条户口迁移实行迁入地条件准入制。第四十七条户口迁移以《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为依据,按照迁入地核准、迁出地迁出、迁入地落户的流程进行。迁入和迁出地均在本省范围内的户口迁移,采取公民在迁入地直接申报的方式办理,不再开具迁移证件。

3、《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闽公综〔2017〕348号)第九十七条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原则,实行户口迁入地条件准入制。第九十八条省内实行网上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受理,迁出地公安机关审核迁出后,凭《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办结,公安机关不再开具《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第一百五十二条下列户口登记事项,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三)户口迁移:跨县(市)、乡(镇)户口迁入、本规定需要核准的院校毕业生户口迁移;

二、厦门跨市户口迁移申请条件

通过购房落户、投资落户等方式,已取得落户条件被我市接收的市外公民,经分局人口管理部门核准后开具户口受理回执,由当事人向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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