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厦门其他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二)《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第六十一条被捡拾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因抚养人坚持自行抚养,经动员仍拒绝移送社会福利机构,且与抚养人共同居住生活满三年的,可以随抚养人以非亲属关系申报户口登记。公安派出所凭下列材料受理、报批:
1、询问笔录(抚养人、见证人各1份,邻居2份);
2、《动员通知、声明、监护意见表》;
3、《采血入库流程单》;
4、公安机关查找公告复印件(需符合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有关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线索反馈条件);
5、抚养人《居民户口簿》(申报人提供);
6、确认该未成年人出生日期的证明材料(申报人提供)。公民捡拾未成年人并抚养超过1个月后才申报户口的,由抚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落实该未成年人户口登记的相关事项。公民按照第一款规定登记户口后,经查确属被拐人员的,应当注销户口,按规定随生父母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第六十二条救助管理机构和安置机构中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县级公安机关凭民政部门提供的落户申报材料开展违法人员信息库联网比对、人像信息比对以及网上重复人口信息排查等工作,并在30日内反馈是否准予办理户口登记结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准予办理反馈结果后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公安派出所凭下列材料办理户口登记,同时按规定加注信息标识:
1、《长期滞留无户口人员落户申请表》;
2、发布在各类媒体和全国救助寻亲网的寻亲公告(复印件);
3、采集入库比对DNA数据的反馈结果;
4、救助管理机构对申请落户人员进行救助的相关档案(复印件);
5、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通知书》。
第六十三条婚嫁后原籍户口被注销且已在现居住地居住生活10年以上的无户口人员,因无法提供准确原籍地址、原籍地查找不到原始户籍档案等丧失在原籍地恢复登记常住户口条件的,可以随被投靠人申报户口登记,依据《结婚证》或者亲子鉴定证明登记亲属关系,否则登记非亲属关系。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凭下列材料受理、报批:
1、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报告(包含调查落户对象在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未落户的调查情况等内容);
2、询问笔录(申报人、被投靠人各1份,知情人4份以上);
3、《采血入库流程单》;
4、排除刑事犯罪嫌疑证明材料(公安内部核实);
5、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申报人提供);
6、现居住地证明曾经身份的佐证资料(申报人提供)。
第六十四条本实施规定仍无法登记户口的无户口人员,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户口待定考察的有关规定落实调查工作后予以登记户口。户口待定考察期间,户口待定人员提出急需登记户口的,居住地公安机关可以先行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按规定加注信息标识,继续开展调查核实,经查属虚假申报的,应当注销户口。
二、厦门其他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一)救助管理机构和安置机构中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县级公安机关凭民政部门提供的落户申报材料开展违法人员信息库联网比对、人像信息比对以及网上重复人口信息排查等工作,并在30日内反馈是否准予办理户口登记结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准予办理反馈结果后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二)婚嫁后原籍户口被注销且已在现居住地居住生活10年以上的无户口人员,因无法提供准确原籍地址、原籍地查找不到原始户籍档案等丧失在原籍地恢复登记常住户口条件的,可以随被投靠人申报户口登记,依据《结婚证》或者亲子鉴定证明登记亲属关系,否则登记非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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