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涉华侨婚姻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3-05-19 10:53:06 4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长春涉华侨婚姻登记受理的条件有哪些

1、结婚登记受理条件:《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

第二十八条:(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一方为吉林省户籍居民,另一方为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六)双方自愿结婚。(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八)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九)双方为非内地居民还应符合民政部文件(民函〔2004〕76号)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本人无配偶证明”等材料是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翻译成中文。当事人未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中国驻外国使领馆或有资格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文本。

2、离婚登记受理条件:《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

第五十五条:(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一方为吉林省户籍居民,另一方为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七)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长春涉华侨婚姻登记的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材料

2、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申请

3、审查材料,作出准予结婚或者离婚决定

4、颁发结婚证或离婚证

三、长春涉华侨婚姻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结婚登记 最新知识
针对长春涉华侨婚姻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长春涉华侨婚姻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