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广州检方指控,2014年12月13日,何-天带受雇到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北流中心村八巷六号家中照顾被害人何*珠。
2014年12月16日凌晨5时许,何-天带为了能快点拿到工钱,用事先准备好的安眠药、农药“敌敌畏”等勾兑在肉汤里,用两支不同型号的针筒吸满肉汤后,将剩下的肉汤诱骗被害人喝下。
随后趁被害人昏睡之际,将针筒内的肉汤分别注射到被害人的臀部和腹部。在发现被害人还有呼吸时,何-天带又用自带的尼龙绳勒住被害人的脖子,致其死亡。
法院经审理查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何-天带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何-天带犯罪动机卑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以严惩。
宣判后,何-天带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律解读】
死刑的适用对象
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所谓罪行极其严重就是通常所说的罪大恶极。罪大是指犯罪性质和后果极其严重给社会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是犯罪的客观危害的体现;恶极是指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特别大,是罪犯的一种主观心理,通常表现为犯罪分子蓄意实施严重罪行,丧尽良知,不思悔改,极端蔑视法制,仇视社会。作为死刑的适用对象的罪犯应当是罪大与恶极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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