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起工伤事故,右手腕被截肢的程女士,在事隔19年后,向黄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单位补发伤残抚恤金和伤残补助金130567元。近日,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程女士的诉请。
1987年1月15日,程女士在工作单位上海某水产供销公司发生一起工伤事故,致使右手腕部截肢,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以后三年,她一直病假在家。1990年1月起,单位安排她到仓库从事较轻的工作,并按月领取工资。两年后,单位就不再安排她工作岗位,在家休息的程女士每月到单位领取492元。
去年4月,经上海市黄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程女士当年发生的事故予以作工伤处理。同年6月,经黄浦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程女士伤情符合因工致残程度四级。
程女士认为,按伤残的程度,她应当退出劳动岗位,根据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她可以领取一笔不少的伤残补助金和抚恤金。于是,程女士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结果不能令程女士满意,于是,一纸诉状将工作单位告上法院。要求单位支付其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抚恤金130567元。
在法庭上,水产供销公司认为,程女士事隔19年再作工伤认定,其中既有公司未履行及时申报的过错,也有她漠视申报自己权利未履行申报义务的过错,因此,不同意她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到工伤鉴定结论确定之日止,未按规定履行申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依据国务院颁布并于2004年1月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程女士提出要求单位补发伤残抚恤金和伤残补助金的请求,合法合理。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支持程女士的诉请。(顾建国王亦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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