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区别如下:
1、劳动补偿金是指企业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赔偿;
2、前者是补贴费,后者是补偿费,支付标准是前者的两倍。前者主要是在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合同、协商解除合同、无过失辞退、经济裁员、破产等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后者适用于用人单位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一)年限计算标准:
注意这里是“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是“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细微的变化,说明劳动合同法在计算工作年限时已经不再局限于“连续工作年限”了,即使劳动关系有中断,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之规定,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统一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以六个月作为分界线作出不同的规定,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相比之前的一刀切均视为一年的规定更公平合理。
(二)不再限定补偿年限。
(三)工资计算基数:
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依据该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劳动合同法简化了工资的计算标准,规定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的所谓“最低工资”或者“基本工资”作为工资计算基数是不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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