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怎样举证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举证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1、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一方对劳动关系的成立存在举证责任,例如应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或就工资领取、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工作管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劳动者已能够举证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证明劳动关系可提供的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3、劳动者工资标准、工资发放时间及发放周期、工资构成以及工资计算方法的证据(如:工资条、工资发放台账、工资发放明细、工资签收单等);
4、双方约定的工时制度的证据;
5、采用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用人单位,还需举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批的证据;将备案结果向劳动者公示告知的证据;
6、劳动者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
7、用人单位是否安排调休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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