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
一、安全生产一般事故的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安全事故判定如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二、安全生产事故罪的立案标准具体是什么
安全生产事故罪立案标准如下: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发生矿胜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安全生产事故罪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对象是人身和财产;
2、客观要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3、主体要件。安全生产事故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4、主观要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
三、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谁的法律责任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具体情况由以下四类人承担法律责任:
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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