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保险受益权是可以转让的。但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只允许依照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通过修改受益人变更权利主体,受益人不得自行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保险受益权的丧失与保险合同的解除
中国《保险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请求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第2款规定,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果受益人同时也是投保人,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自无疑义;但如果受益人并非投保人,则保险人仅可拒绝赔付,而无权解除保险合同。同条第3款规定,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向保险人索赔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根据该条第4款的规定,保险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此外,为防范受益人的道德风险,无论指定受益人还是法定受益人,有上述行为的,还应丧失保险受益权。中国《保险法》仅规定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应丧失保险受益权,而未规定保险受益人骗赔时应丧失保险受益权,不够全面,应在保险法修订时加以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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