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父母合法婚姻以及血缘关系为基本前提,与《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相衔接,合理界定独生子女。独生子女一般指夫妇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没有生育子女的。
以下情形也可视为独生子女:
(一)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二)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以及该夫妇依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离异后,该子女经法院判决或协议由一方抚养并长期共同生活,且抚养方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的。
对单独再婚夫妇有以下情形的,可允许其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家庭只有该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三)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
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之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并经批准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惠待遇,此前已享受的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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