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夫妻等可生二孩
新修订的《条例》主要有三方面内容变化:一是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即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妻可生育两个孩子。二是取消了生育时间间隔。三是规定了对失独等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新的扶助政策。
根据修改后的条例,我省符合生第二个孩子的条件为: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如果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上述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根据原条例,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应有4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但28周岁以上者除外。修改后的条例删去了这一条。也就是说,符合条件又想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女方即使不到28周岁,也不用再等4年了。
对“失独”夫妻增加一倍扶助金
对独生子女发生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的夫妻,实行较高标准的扶助,是此次我省修订《条例》的一大亮点。
这一亮点,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第一,自2014年起,我省对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的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按照城乡一致的原则,在夫妻中女方年满49周岁后,对夫妻二人每人每月发放540元、680元,这一标准比国家扶助标准增加了一倍。第二,对“失独”夫妻,由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给予经济救助。第三,对“失独”夫妻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参照城镇三无老人或者农村五保老人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生二孩仍需先办证再生育
针对社会上有人认为此次《条例》修订说明计划生育工作要放松了的说法,省卫计委负责人当天予以否认,并强调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必须长期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必须常抓不懈。
根据新修订的《条例》,打算生二孩的“单独夫妻”仍需先办证再生育,具体办理程序是:夫妻双方填写《二孩生育证审批表》,交由双方单位签署核实意见,无单位的需经夫妻双方户籍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签署核实意见,有关材料一并提交女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经审核后,报县级卫计部门批准并发证。
虽然新修订的《条例》取消了生育时间间隔,但省卫计委建议,有生二孩打算的“单独夫妻”应科学安排生育时间,避免“扎堆”,以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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