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孤儿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
2、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有:收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收养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结婚状况证明、子女是否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如果收养人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证明;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无法发现弃婴、子女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收养人经常居住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只能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父母结婚证明。
收养孤儿必须提供的手续
1、收养社会弃婴:
(1)无子女证明
(2)收养人情况证明
(3)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4)捡拾弃婴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及捡拾人证明和身证
(5)收养人健康征明(市职业病院)
(6)收养人、被收养人1寸照片各一张,三人2寸合影照片一张
(7)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2、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及第1条中(2、3、5、6、7)条等证明。
3、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
(1)社会福利机构监护报告
(2)法定代表人同意送养意见
(3)法定代表人户口本、身份证
(4)社会福利机构同意送养登记表及第1条中(2、3、5、6、7)条等证明。
4、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1)特困证明
(2)收养协议书
(3)生父母同意送养意见书
(4)一方死亡需提供死亡证明和第1条中(1、2、3、5、6、7)条等证明。
5、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
(1)亲属关系证明
(2)收养协议书
(3)生父母同意送养意见和第1条中(1、2、3、5、6、7)条等证明
6、收养残疾儿童:(1)残疾儿童病情签定(残联标准)和第1条中(2.3.5.6.7)条等证明
7、收养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
(1)未成年人的须有抚养义务人和监护人同意送养协议
(2)由法院出具的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3)村、居委会、生父母单位、民政部门有抚养义务的监护人证明及第1条中(1、2、3、5、6、7)条等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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