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到儿童福利机构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也可以与送养家庭订立送养协议收养孩子。外国人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但是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子女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并且应当遵循法定的收养程序。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收养孩子需要的材料
办理登记所需材料:
1、家庭户口簿;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证明;
5、捡拾经过证明;
6、弃婴发现地派出所出具的弃婴证明;
7、市计生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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