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被确认无效后,收养关系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被收养登记机关撤销收养登记从而无效的,也应如此。这就意味着,凡事被确认无效的收养行为,不产生收养关系成立的任何法律后果。无效收养的当事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如收养人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父母借收养名义出卖亲生子女等,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收养关系无效的情形
收养关系无效的情形如下:
1.行为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
3.违法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4.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弃儿或非残疾儿童的;
5.收养人未满三十周岁而收养的;
6.除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之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二者的年龄差距不足四十周岁的;
7.收养当事人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其他条件的8、收养程序不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等。
三、收养关系无效的法律后果
收养关系无效的法律后果就是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据此,当事人要求确认收养行为无效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收养行为被法院确认无效的,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同时,1999年民政部颁布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据此,当事人要求确认收养关系无效的,也可以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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