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优点有:1、仲裁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具有自愿性公正性。2、仲裁依法独立进行,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3、仲裁程序比较灵活、简便,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程序。4、经济性:仲裁可以及时地解决争议,减少当事人在时间和精力上的消耗,从而节省费用。5、保密性:仲裁不公开进行,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商业信誉。6、强制性: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但其也有局限性:1、申请仲裁必须要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中约定。2、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这可能影响该仲裁员在仲裁中的公正性。3、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一旦裁决实体发生错误将难以得到纠正。4、由于仲裁的保密性,裁决的透明度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5、我国《仲裁法》没有关于第三人的规定。
国际合同纠纷仲裁如何处理?
发生国际合同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或者在事后达成了书面的仲裁协议,可以向涉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我国常设涉外仲裁机构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一裁终局,对于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裁决,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或执行财产不在我国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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