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监护人的范围是:父母是当然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监护人;如果以上主体都无法担任监护人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担任,但是需要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监护人顺序有什么
监护人顺序如下: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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