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贵港一级造价工程师报考法律依据是什么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可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命题、审题和主观试题阅卷等具体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节选)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3.《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节选)
第二章第六条: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二、贵港一级造价工程师办理地点
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885号院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医保分中心贵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大厅A区5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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