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饲养的动物给其他人带来损害时,其相应的责任由动物的养殖者或管理者承担。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此类案件的归责原则方面,与动物园中动物导致他人受伤后使用过错推定责任有所区别,而是严格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判决。
然而,仅限于在有证据表明伤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蓄意行为或者严重疏忽所引发的情况下,受饲养者或管理者才可以要求豁免责任或者降低责任程度以求解脱。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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