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减轻债务人负担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对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此外,如果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主合同内容变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则此时,保证人可依法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一、担保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
依据法律规定,担保需要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但在司法实践中,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仍然有可能产生担保的效力,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担保条款,或者合同的落款处有担保人的签字按印,或者担保人认可的书面方式等。
二、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如期还款,担保人的责任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债务人不能如约承担责任时,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以及担保人主张责任,担保分为人保和物保,担保人就是所谓的人保,在人保和物保同时存在的情况下,人保承担除物保以外的担保责任。债权人自愿放弃部分债务的,担保人在债权人放弃部分内免除担保责任。
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责任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承担连带责任;一般担保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承担债务时,债权人方可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一般保证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连带担保责任是指,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和担保人中一方或两方承担责任,不受债务人有无能力的限制。但是无论是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都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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