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代签字,家属可以起诉吗
时间:2023-03-04 19:41:59 2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例说法】

患者陈某(男,56岁)凌晨1时许因突发身体不适到县医院就诊,接诊医生为实习医生王某,初步诊断为右丘脑出血破入脑室伴铸型,高血压Ⅲ级,多发性脑梗死。县医院建议对患者进行手术治疗,但患者要求保守治疗,遂对其予以止血,营养脑细胞,控制血压。

40分钟后患者病情加重,意识不清,经家属同意,县医院对患者进行手术治疗,术后效果不佳于当日晚21时死亡,死亡原因为脑干功能衰竭。患者死亡后其亲属发现,在患者病历中一直以医生李某的名字进行治疗病历中医师签字也是李某,但实际该签字系由他人代签;确诊医师签字为董某,但是接诊时医生董某并未在现场。

患者亲属遂向卫生主管部门投诉,县卫生局经调查认定县医院神经外科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出具虚假医疗文书,对县医院做出警告,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合并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患者亲属认为县医院的过错系造成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9万余元。

诉讼中,因患方对病历不认可,导致不能进行鉴定。

患方向法院申请对患者病历中标注为董某、李某的手写体进行笔迹鉴定,县医院承认病例中签字不是医生本人所签。法院另查明,实习医生王某为县医院神经外科医生,并无医师执业资格证。李某为县医院执业医师,副主任医师,现一直在外地进修。董某为县医院执业医师,主治医师。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县医院出具虚假病志,由此可以推定被告县医院有过错,对于患者的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实习医生王某系县医院的工作人员,王某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应由用人单位即县医院承担侵权责任。患者系农村户口,故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农村常驻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判决县医院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35万余元。县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普法】

现实中医生之间代签字在医疗机构是常犯的错误之一,病历材料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综合,医务人员在病历材料中的签字,代表着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的诊断与关注,而代签字现象,一方面是医疗机构管理的不规范,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医务人员法律风险意识的淡薄。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经鉴定,属于医方原因造成的,由临床教学基地和相关医疗机构承担责任。本案中,患方虽然将实习医生王某列为被告,但王某系县医院的工作人员,王某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依据《民法典》及《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之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虽然医疗机构对外承担责任,但并不代表工作人员无须担责,《民法典》第1191条亦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因此,在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有重大过失的医务人员进行追偿。

一、医院解决医疗纠纷应该做到

1、当发生医疗纠纷时,科室必须保管好病案,不得丢失、涂改、外借。

2、科主任对本科内出现的医疗纠纷负责,医疗纠纷出现后科主任首先负责接待投诉的病人或家属,了解投诉内容,进行调查。能够当时答复者,给予准确的解释。当时无法答复或需调查后答复的应明确告知病人或家属下一次的接待时间和地点,同时向医教部报告。

3、患者死亡后出现医疗纠纷时,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会同上级医师,必须向家属明确提出是否做尸体解剖及48小时内完成,并在病程记录中完整的将家属是否同意做尸体解剖的意见记录在案,请家属签字。如家属拒绝做尸体解剖,必须请直系亲属在病历中写明“不同意尸检”并签字。

4、当患者家属提出封存复印病历时,正常上班时间报医教部,非正常上班时间报总值班。封存运行病历应是在医务人员陪同家属共同复印的病历复印件,客观病历患者家属可复印,主观病历患者家属不可复印,应封存复印件。

5、当科室在解决医疗纠纷时未能与患者/家属取得一致时,由医教部、治安办接待并继续解决。医教部依据患者家属提出的口头或书面意见组织相关科室人员进行调查讨论,必要时须经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6、医教部在接待医疗纠纷中,被投诉科室科主任必须在场,如因特殊情况不在时,应向医教部报告后,可委托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业医师现场负责对对投诉者提出的有关专业问题的解答。

7、发生医疗纠纷,我院在接到病人家属投诉之日起,在七个工作日将结果答复病人或家属。

8、当投诉者对我院医疗鉴定结论不服时,须按有关程序向上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鉴定。

9、医务人员在接待医疗纠纷的投诉者时,应耐心、认真听取意见,合理科学的,用较通俗的语言做恰如其分的解释工作,以取得家属/患者的配合。

10、接待医疗纠纷时,应询问来访者是否为患者被法律承认的直系家属,以利医疗纠纷解决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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