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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规定:①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②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由核算地统一纳税。《企业所得税法》第50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第52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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