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别人的车出车祸后,谁承担责任具体如下:
1、如果乘坐的是营业车辆,由营运人承担责任;
2、如果是乘车人无偿搭乘他人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者与其他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使乘客遭受损失承运人应承担适当补偿责任;
3、如果乘车人未经车主同意强行搭乘或暗中搭乘的,因双方未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只能提起侵权赔偿之诉,要求有过错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具体划分如下:
1、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行人无过错的,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行人存在过错,根据其过错的程度适当减少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则只需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3、如果受害人和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都无过错的,则对应损失由双方分担;
4、交通事故如果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行人故意造成的,则机动车一方可以不承担相应责任。
二、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需要的材料如下:
1、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驾照,行驶证,原始保险单,身份证复印件;
2、肇事车辆进行检验的报告单;
3、交警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的图纸,及其询问双方当事人,或证人的笔录。
综上所述,如果乘坐的是营业车辆,由营运人承担责任,如果是乘车人无偿搭乘他人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者与其他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使乘客遭受损失承运人应承担适当补偿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行人无过错的,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和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都无过错的,则对应损失由双方分担。
免费坐他人车出车祸谁负责
无偿同乘情形下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该找谁赔偿同乘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无偿同乘的乘客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形,即善意同乘和恶意同乘,两种不同情形下的民事赔偿主体是不同的。善意同乘的情形下,车辆所有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但是通常限制车辆所有人承担的责任范围。恶意同乘的情形下,恶意同乘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1、善意同乘情形下,车辆所有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承担有限制的民事责任
所谓善意同乘,就是指无偿搭乘。善意同乘人,是指在车辆所有人好意并无偿的邀请、允许或者车辆所有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搭乘该车的人。善意同乘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负伤时,车辆所有人作为车辆的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自然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恶意同乘情况下,恶意同乘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3款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这种强迫同乘人即恶意同乘人,此时车辆运行实际在同乘人的胁迫控制之下,驾驶人已经丧失了对车辆的运行支配权,纯系被迫为同乘人的目的而驾驶,此种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应由恶意同乘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肇事逃逸后找谁赔
发生交通事故后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人逃逸,导致伤者无法拿到合理住院赔偿费用,自身又无法支付高额费用的这部分人,这段时间内的医疗救治费用有谁来承担,针对这一问题交通事故赔偿中心做出一下解答:
根据规定,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逃逸的,抢救费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对于先行垫付的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也就是说,抢救费最终还是应当由肇事逃逸者承担。另外,在肇事车辆逃逸的情况下,受伤人员需要抢救的,受伤人员在客观上不可能自己要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先行垫付,因此,法律规定在此种情况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不猛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要求先行垫付。
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逃逸的,医疗费应当由肇事者承担。但对医疗费,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负有先行垫付义务。因此,如果在没有查明肇事车辆之前,受伤人员需要医疗的,应自己先行垫付。受伤人员先行垫付后有权要求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交通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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