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称为“借名买房”的交易模式,具体而言就是房屋的实际出资方由于无法满足房屋购买所要求的特定条件或是其他种种因素而不得已地采用了以他人名义购得该房产的方式。在此过程中,双方会达成一份协议,约定将该房产登记在借用人的名字之下,然而在这种情形下,借用人并不享有房产的所有权。借名买房的行为确实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风险,那么这样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借用人虽然出资购买了房产,但却将其登记在他人名下,究其根本,无非是想获取原本并无资格享有的利益。这种现象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为了规避因自身身份所带来的购房限制;
第二,为了实现财产的转移或者逃避债务;
第三,为了节省未来可能产生的过户费用。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只要出借人和借用人在购买房产之前就已经明确约定好了房屋的权属问题,那么这份协议便应当被视为有效。
然而,如果购买的房产属于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并且因为违反了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广大符合购房资格的购房者的利益,那么这样的协议通常会被判定为无效。
《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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