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点医院住院程序
参保居民住院,凭社会保障卡及身份证(18周岁以下未办理身份证的居民持《唐山市城镇居民就医证)在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未持社会保障卡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支付。2011年9月份以后,新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员,尚未制发社会保险卡期间可凭居民身份证(18岁以下无身份证人员可凭《唐山市城镇居民就医证)到我市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
办理住院手续后,先预交一定的押金,押金包括起付标准额、根据病情预计需支付的医保范围内自付部分的费用。
出院时,参保居民与医院结清个人自付部分,统筹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院与医保局结算。
2、定点医院住院费用支付标准
参保居民住院,起付线按医院的级别分别为一级甲等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00元、二级甲等医院500元、三级甲等医院900元。住院医疗费用中使用的乙类药品先自付5%;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的费用先自付20%,进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超出起付标准额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统筹金支付标准分别为:一级甲等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5%,二级甲等医院60%,三级甲等医院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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