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当得利的恶意受领人是否有返还责任
1、不当得利的恶意受领人有返还责任。
2、受领人如果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欠缺法律上的根据,那依据规定,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恶意受领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3、恶意受领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二、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1、被告因其给付而受利益。
2、原告与被告有给付关系(即被告受利益,致原告受损害)。
3、无法律上的原因(给付目的之欠缺)。此虽具消极事实的性质,仍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给付不当得利请求人乃使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控制财产资源的变动由承担举证责任困难的危险,实属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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