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违法拆除厂房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损失有四种:第一种是厂房本身;第二种是厂房拆除后剩余的建筑材料;第三种是厂房内的机械设备、原材料和产品;第四种是房屋拆迁造成的损失关闭。
此时,企业主应考虑在两种情况下由谁承担损失。第一种情况是,这座厂房实际上并不违法。
此时,被拆迁企业业主权益保护的重要方向是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确认违法建设认定和拆迁过程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如果能够确认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是违法的,那么被强拆的厂房自然是合法建筑,是被拆迁人的合法财产。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此时,由于相关行政部门的错误行政行为,被拆迁人的财产受到损害,被拆迁人有权要求相应的损害赔偿(国家赔偿)。
此时,包括厂房的损坏、其他财产的损坏以及由此遭受的停产停业损失,都应予以赔偿或赔偿。第二种情况是,强拆厂房确实是违法的。
这个时候,违法建筑应该依法拆除,所以厂房被拆除,建筑本身的现存状态被消除是没有问题的,被拆迁人承担的这部分损失应该由被拆迁人承担。
但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在拆除违法建筑时,无权擅自处分被拆迁人的其他财产,更不用说因为拆除违建而损坏楼内财物了。
在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拆除后及时拆除楼内财物,并及时保管、妥善安排、清点、交付给陈达相应物品。
强拆人员实施强拆时未拆除房屋内财物,或者拆除后未妥善安置、保管有关财物,或者未及时将财物交付被拆迁人的,或者未为被拆迁人妥善处理有关财产提供便利条件,造成被拆迁人违法建筑外财产损失的,被拆迁人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等有关规定要求赔偿损失。另外,违法拆迁的法律效力只是建筑物现有状态的丧失,被拆迁的建筑材料仍然是被拆迁人的合法财产,被拆迁人可以自行处置和使用。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在正常情况下,被拆迁人应当在合理范围内承担因拆迁不可避免造成的损害,但对被拆迁人的合法财产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当赔偿被拆迁人。
同时,被拆迁厂房确属违法建设的,其生产经营损失和设备搬迁费用不是拆迁行为直接造成的,这部分损失一般由被拆迁企业自行承担。在维权实践过程中,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维权的切入点也不同。但被拆迁企业的业主可以明确表示,无论被拆迁建筑是否违法,其认定和处理都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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