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空心房屋拆除程序农村空心房屋拆除程序的有关规定如下:。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家庭超过被拆迁家庭总数40%的,必须在裁决前举行听证;
2。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听证七日前向社会公布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同时将房屋拆迁判决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相关人员。3。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回避与拆迁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听证主持人;4。听证的举行:
(1)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纪律;
(2)听证主持人宣布原因,询问核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宣布听证开始<(3)拆迁人介绍拆迁补偿安置方案;(4)当事人进行辩护;(5)听证主持人询问、调查有关问题;(6)当事人作最后陈述;(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5。房屋拆迁记录应当经当事人核对后签字认可。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笔录中记载;
6。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填写《房屋拆迁裁定听证意见》,房屋拆迁行政裁定听证结束。
房屋拆迁听证法定程序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程序》执行。二是农村空心房屋能否随意拆除?农村空心房屋不能随意拆除。拆除空心房屋,应当征得原居民同意。如果空心房屋对村民构成威胁,村委会只能要求有权依法拆除的行政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征收下列土地,须经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
(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征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提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应当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得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省人民政府批准转用的,自治区、直辖市在征地审批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应当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需要单独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超越征地审批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告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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