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上的股东出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四个责任:
1、货币出资的支付责任。即有限公司股东未按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全额缴纳给公司,股份公司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补缴;
2、非货币出资差额补足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定价的,交付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补足差额;
3、违约赔偿责任。有限公司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份公司发起人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4、出资连带责任。对于未付货币出资或价值不足的非货币出资,有限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和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承担连带支付或补充的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地位是什么?
(一)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具体如下: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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