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面临破产困境时,通常难以明确界定出一个具有确定性含义的“被告”角色。
破产程序作为一种极具特殊性的法律手段,致力于对公司拥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妥善且公平的清理以及分配,以此来有效保障各类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在此过程当中,破产管理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将会全权负责代表破产企业予以处理诸多事宜。
若在破产程序中遭遇对破产企业过去某些附属行为存在异议或者纷争等问题时,很有可能需要将原本的破产企业视为诉讼主体。
不过值得留意的是,这种情况与我们日常生活中所理解的“被告”概念并不完全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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