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认为事实清楚,一方当事人急需医疗费的,可以当事人的申请和受害人治疗的需要,裁定先予执行,由侵害人垫付必要的医疗费用。
受害人申请先行给付医疗费及生活费的,一般应予以支持,但具体金额依照责任认定及实际情况酌定,宜慎重。
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受到损害,其治疗虽未终结,但对于已经实际发生的和今后治疗所必需的医疗费用,如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无力支付,相关保险公司或机动车方经交警部门通知后又未先行支付的,一方当事人凭交警部门的有关证明、医疗单位治疗的有关票据或病情证明等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进行审查,并可依据保险合同,在保险公司应承担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对已发生或医疗机构证明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依法先予执行。如机动车方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可在其应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最低限额范围内,对上述费用依法先予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各项赔偿计算方法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3、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13、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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