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因合伙炒股引发的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孙某明偿付原告解某泉本金及利息2.8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8月9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被告用原告股票账号上的现金8.4万余元买卖炒作股票,盈利部分原、被告各得50%,亏损部分被告全部承担;以对账单为结算依据,以现金市值一年结算一次,结算时被告可用现金按市值买断亏损的自购股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将账号交与被告,被告亦按合同进行炒作。
2004年2月18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约定在原合同基础上,被告按银行同期一年定期利息给原告还本付息;合同期满清算时,盈利部分全归原告,亏损部分被告全部赔给原告。该合同签订后,被告又继续进行炒作。2006年12月6日,原告将账号收回后将账户中的股票全部售出,得款4万余元。之后,原告向被告索款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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