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合伙炒股合同纠纷案,并裁定被告孙茂明应偿还原告谢茂权2.8万余元本息。法院认定,2002年8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被告以8.4万余元现金在原告股票账户上买卖炒作股票。原告和被告各获得50%的利润,被告承担全部损失;根据对账单和现金的市场价值,被告可以按照结算时的市场价值,用现金买断有损失的自购股票。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向被告移交了账号,被告也根据合同进行了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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