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病种是指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丙型肝炎、精神病、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和重症尿毒症透析以及器官移植抗排异的药物治疗,共七个病种。
2、患有门诊特殊病种的参保居民,应由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指定医疗机构为市人民医院、二院、三院、四院、中医院、妇幼(限乳房、妇科恶性肿瘤)和解放军101医院)、传染病医院(丙型肝炎)、精神病(市精卫中心),并持医学检查报告、《居民医疗保险病历证和《社会保障.市民卡,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确认手续,有效期为三年。
3、参保人员在进行这七个病种的门诊治疗时,其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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