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约主体究竟有什么风险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主体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对要约邀请视为要约情况的忽略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等。
2、要约内容不确定,意思表示不明确
要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要约撤回方式不当
法律规定要约是可以撤回的,要约撤回是指在要约未生效之前,要约人将要约收回,使之不产生效力和行为
4、要约撤销不能情况的例外
要约人可以在要约生效后将要约撤销,但是要注意撤销要约的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二、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是什么
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有:
1.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3.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三、要约是什么意思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要约不同于事实行为。要约作为一种缔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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