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约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要约具有的法律效力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需明确一点,要约以电传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要约也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
要约的构成要件如下: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要约效力问题需要注意哪些
要约效力要注意下列问题:
1.要约生效时间。这既关系到要约从什么时间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也涉及到承诺期限的问题。
2.要约的存续期间。要约的期限由要约人决定,如果要约人没有明确规定,则只能以要约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合理期限。
3.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要约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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