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要约的条件有六个,即要约人需要有缔约能力、要约的内容需要具体且确定、要约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必须发给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要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必须到达受要约人处。要约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约束力两个方面。
一、构成要约的条件有哪几个?
构成要约的条件有如下几个: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二、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两方面。
1.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即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
三、要约的失效
要约发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
1.要约的撤回。
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通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
3.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4.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
5.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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