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一、增值税的特征
1、多环节征税、税基广泛。增值税可以从商品的生产开始,一直延伸到商品的批发和零售等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使增值税能够拥有较其他间接税更广泛的纳税人。
2、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对纳税人投入的原材料等中所包含的税款进行抵扣。
3、采用了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增值税的专用发票是纳税人享受税款抵扣的合法凭证。
4、在生产、流通的征税环节中享受免税,意味着丧失增值税税款的抵扣权,同时要负担以前环节的已征税款。
5、增值税可以对某些商品采用零税率的办法,实行彻底的免税。
6、同其他间接税一样,增值税仍具有税负转嫁的属性。
二、增值税缴纳的流程
1、准备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准备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3、整理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4、报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5、申报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6、统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
7、办理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8、保存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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